Wednesday, November 03, 2004

內亂罪?好像當初跟刑法一百條一樣是「威權餘孽」吧?!

quote:[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李俊毅今天表示,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提及人人都可誅陳水扁總統,民進黨團表達最沈痛的遺憾,對連戰發言將研究是否構成內亂罪,交法院制裁。
.......
李俊毅表示,國民黨身為最大的在野黨,竟然鼓吹暴力,民進黨對連戰的發言,表達最沈痛的遺憾。他希望國民黨放棄暴力,回歸和平的路線。
李俊毅說,國家不應該因為個人而造成分裂,陷入對立的局面,將研究連戰的發言是否構成內亂罪,交法院制裁。...
] 民進黨團將研究連戰發言是否構成內亂罪 中央社 93.11.3

ㄜ,如果我的法概沒上錯,犯罪是以「行為」為依歸吧!只有共產黨跟威權政府才用「思想」或「言論」作為判罪的標準,也才有所謂的「政治犯」跟「良心犯」之產生,我想包括呂秀蓮等作過黑牢的人,不知該作何感想?還是換了位置,腦袋也換了?
連身為反對黨主席,口出「煽動暴力」的言論絕對不妥,也欠缺民主風範,但是掌握國家機器的執政黨,刻意坐視紛爭與爭議不斷擴大,使得滿腹怨言與疑慮的另外50%國民不滿,又無法得到適當的答案,這種怨懟與憤怒,自然而然會成為「可能」暴力的溫床,試想,當年刺殺蔣經國的鄭自材、跳上立法院主席台的朱高正,何者沒有滿腔的「正義」與對現狀不滿又無法宣洩的「合理動機」?而體制的不公與執行者的不義正是這種潛在暴力的溫床,執政者不思彌合安撫之道,動輒祭出「內亂」、「叛亂」、或是更荒謬的「污辱公署罪」,實在不是什麼可以自稱「愛台灣」的表現。
「贏者全拿」的政治體制下的勝利者,實在應該對於手上的權力更謙卑一點,也只有在全民都對體制與遊戲規則有充分的信心時,要求失敗者要有「民主風範」才有意義,美國這兩次大選不是最好的例子嗎?沒有充分獲得民眾信賴的政府,就算經由大法官的加持而勝選,國家的分裂與人民的不滿與怨懟還是持續了四年,而且禍延海外,現在看起來,還要再繼續爭議四年下去。這實在不是民主之福。試想,如果布希記取他只有百分之49美國人的信任,在內政與外交上充分與民主黨溝通與妥協,這四年會凝聚如此之多的「反布希」聲浪?(民主黨KERRY的基本盤遠不是布希的對手,只是太多人「不爽」布希了,才會在戰爭還在繼續的現下,還會考慮要換下現任總統)
台灣的民主基礎與公民文化與不及美國穩固,為了台灣的將來,執政者時在該拿出更多的智慧與誠意才是。

0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

<< Home